應生殖科技的蓬勃發展,而法律卻還未跟上時代腳步的初期,衛生署有感於許多社會人文道德方面的規範,還是無法可管,為了不讓法律與醫學互相抵觸,於是邀請法律界與醫學界的學者共同為「人工協助生殖」的立法而努力。
民國88年,衛生署終於完成了初步的「人工協助生殖法」草案,並成了當時的社會焦點,並於中華民國89年,將此法在立法院的敦促下快速的通過立法。
但只有「代理孕母」條款,並沒有被立法院的眾委員拍手通過,雖歷經數年的努力,但「代理孕母」在我國還是違法的。
在國外有部分地區的「代理孕母」是合法的,如果能立法通過「代理孕母」條款,則我國將是世界第一個通過代理孕母立法的國家。
而「代理孕母」條款中的一些小細節,也會隨之合法化,除了嘉惠少數需「借腹生子」的不孕症患者,更圓了為人父母組織美滿家庭的美夢。
何謂「代理孕母」
最典型的例子是:夫妻雙方皆能夠提供正常的精子與卵子,並能結合為受精卵,但因妻子卻因子宮病變或先天缺陷,失去或完全沒有子宮的情形下,只好將自己的卵子取出體外與丈夫的精子結合為受精卵,再將受精卵植入另一位願意提供子宮婦女的子宮腔內,讓這位婦女的子宮將這顆受精卵「扶養長大 」,直至十個月以後,這位出借子宮的婦女,再將已孕育成熟的胎兒分娩出來,再將嬰兒「送還 」給提供授精卵的夫妻(嬰兒的原生父母 )繼續將孩子扶養長大。
精卵的保溫箱
由以上案例得知,「代理孕母」比較像是幫別人把授精卵孵出來的孵蛋機,只是孵蛋時間必須耗費十個月之久,不需用電,但需補充足夠的營養。
在聖經中有著類似我們「借腹生子」的記載,這也證明古人類,早就有不孕問題的存在,而當時的醫術,實在無法與現代的醫療科技相提並論,因此,古人類除了以收養他人兒女並視為己出外,就只有「借腹生子」一途。
古代的「借腹生子」比較簡單,只要將出借子宮的婦女與丈夫同房即可,既不需借助於各種醫療儀器,也不需要醫師們舞文弄武的。
但這種「借腹生子」的方式與做法,對出借子宮的婦女則較不公平、也比較不人道,更不合乎社會的風俗及道德。
自從第一位試管嬰兒出生至今,在生殖醫學的領域裡,已累積二十多年的經驗,而人類的生殖科技可謂一日千里,每年在世界各先進國家,都爭相輪流主辦生殖醫學世界年會,讓專門從事生殖醫學領域的專家或學者們齊聚一堂,互通訊息及研究成果。尤其是試管嬰兒的發明,也使得「代理孕母」一職,得以很有尊嚴的達成互助的雙贏局面。
「借腹生子」=試管嬰兒
現代「借腹生子」的做法是,其實是與試管嬰兒的程序完全相同。首先,醫師會給施術者(妻子 )施打排卵針,以刺激她的卵巢能多長幾個卵子,介由超音波的監視,等待卵子成熟時,將被安排進入手術室進行曲卵工作,醫師會以一根長針從陰道伸入卵巢,將卵巢內的卵子吸出體外後,先暫時放置於試管或培養皿中,再請先生取出精子,經過特殊的處理後,再將卵子與精子放在一起,第二天就可能成為受精卵,再將受精卵置於二氧化碳的培養箱中,培養一至二天,等受精卵有了正常的發育,就可以將這些所謂的早期胚胎放入「代理孕母」的子宮內繼續培育。
幸運的話,胚胎就會在代母的子宮內著床發育,經十個月的孕育後,「代母」腹中的胎兒就瓜熟落地,鑽出「代母」的肚子,從回血緣父母的懷抱。
所以「代理孕母」的合法化可為一些不孕的夫婦帶來新希望,但人類是有感情、有思想的動物,如何預防將來因感情或金錢所衍生出來的問題,是各界仍待努力的方向。
我太太是先天的子宮發育不全.與嚴重沾黏.在台南許XX做3次試管嬰兒沒有成功.後改往
回覆刪除台中李XX1年半做了5次沾黏刮除後.被建議走上代理孕母這條路.回台南奇美醫院找蔡XX
醫師.兩條路1子宮重建.2代理孕母.但子宮重建醫師說沒有把握且困難.建議到泰國或韓
國。
一九四八年日內瓦人權宣言稱人人都有生育
子女的權利.不贊成代理孕母的理由看了許多,不合法是因為不合於人定的「法」 某些特
定群體制定的『法』.實在是看不出哪個符合邏輯,人民的自由只要不傷害到他人,國家
就不能夠加以禁止,代理孕母並未對他人之權益造成損害,故沒有理由禁止。在一個民主
國家中人人都有追求幸福之權利,若生兒育女是人類生命中追求之重要目標之一,則國家
更應立法保障此一權利。代理孕母只是出借子宮,但卻可讓不孕夫婦得到小孩而享有天倫
之樂,是一種極有意義之行為。而這些反對者.確各各都能擁有屬於自己的小孩.就像沒錢
買房子的人,不准租房子一樣的理由,很怪!代理孕母祇出借子宮,規劃人工生殖法的專
家不能體會數萬名.子宮無法生育女人她們的苦. 您是否能夠了解與體會禁止並不等於不
會發生。尤其這類並非本質唯惡的行為,在禁止的狀況下,只會讓當事人夫妻在更沒有保
障的情況下祕密進行代理孕母行為。這對所有當事人或其子女更為不利。所以國家基於對
人民基本權之保護義務,更應積極立法確定各項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,以減輕將可
能發生之爭議,怎可藉口法律關係的複雜來推託遲延立法。正是因為代理孕母技術的出現
改變了現有的民法親屬的規定,所以要趕快積極尋求立法解決,此為現代法治國家之保護
義務。怎可反過來以鴕鳥的心態裝作視而不見,以為只要禁止,一切問題就不會發生。因
為並非性質為惡害的行為,所以國家即使禁止了,對於違反禁令的行為,不論是受術夫
妻、代理孕母、醫師等各方面,都很缺乏對之加以制裁的正當性。若是在禁令下成功完成
代孕生子,其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仍有待澄清.
賴 醫師您好
回覆刪除我太太是先天的子宮發育不全.與嚴重沾黏.在台南做過3次試管嬰兒沒有成功.後改往台中
知名診所1年半做了5次沾黏刮除手術後.被建議走上代理孕母這條路.回台南奇美醫院.兩
條路1子宮重建.2代理孕母.但子宮重建醫師說沒有把握且困難.建議到泰國或韓國。我真
的非常不想到泰國去做代理孕母.泰國技術沒台灣好.仲介一次4千美金.其他+機票+住宿+
手術費+時間...我寧可把錢花在台灣.賴醫師你是否可幫幫我們.我們只想要個孩子.求求
您幫幫忙吧..
我喜歡你的部落格 很有特色~
回覆刪除不得不留言....BLOG主文筆真的好利害呢!! 要向你多多學習
回覆刪除HI
回覆刪除多年不孕,子宮已切除,需要幫助,因為我正和時間賽跑,我的E-MAIL:
回覆刪除saintchurch@gmail.com
Thanks. 無子宮想懷孕,只能借別人的子宮,目前台灣還沒開放,只能到
回覆刪除國外做。Sorry.